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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成员对另一成员执行《WTO协议》的情况感到不满且理由充分时,WTO将提供解决的办法。感到不满的成员可以借助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对有关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该谅解由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负责,WTO的所有成员均是该机构的成员。
一成员可以就属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其他有关货物贸易的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诸边协议(除非这些协议另有规定)和DSU管辖范围的问题启用争端解决机制。
除纺织品与服装、反倾销和海关估价等方面外,货物贸易协议都应遵循《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有关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的规定,DSU阐述了这两个条款的实施问题。对如何启动该程序,关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作出了一些修改。有些关于货物贸易的协议还规定了额外的条款。《反倾销协议》更是极大地限制了专家组的作用,下文将对此进行解释。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规定,若一成员认为发生了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即可启动争端解决程序: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赋予该成员的某些利益正受到减损或丧失;
2.由于下列行为的结果,阻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目标的实现:
(1)其他成员未能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2)其他成员采取了某项措施,不论该措施是否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
(3)其他情况的存在。
关于货物贸易的协议遵循了上述一般标准。一般说来,有关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也遵循DSU的程序。
1. 磋商
争端解决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是磋商。若某成员对另一成员的某一行为或其未履行WTO义务感到不满,可要求与后者进行磋商。磋商文件中应包括有关申诉的简要描述,并需明确被控的措施以及提出申诉的法律依据。要求磋商的通知要提交DSB、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等。
被诉方必须在10天内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进入磋商。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得到答复,起诉方可以要求成立专家组(panel)。
磋商开始后,当事方应努力就所涉及的问题达成满意的解决办法。磋商结果不损害有关成员在后续程序中的权利。因此,即使某成员在磋商中已经表示愿意作出减让,而磋商却最终失败,该成员也不受它在磋商阶段中所作出价的约束。
若其他成员认为争端中的问题对它具有实质性的贸易利益,也可要求加入磋商。若这一要求被拒绝,它们也可另外与有关成员进行磋商。
若争端未能在60天内通过磋商得到解决,申诉方可以要求成立专家组,同时应提供有关该案的具体情况。
2. 专家组
除非通过协商一致决定不成立专家组,DSB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成立专家组。WTO有关协议规定,若所有参加关于成立专家组会议的成员均未正式反对,则可达成协商一致。因为请求成立专家组的成员永远不会同意不成立专家组的决定,一般说来,这种一致否定是无法达成的。因此,专家组的成立几乎是自动的。
成立专家组时,DSB将规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通常使用的是标准职权范围(terms of reference)。该职权范围要求专家组审查申诉方的申诉,提供调查结果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按有关协议规定作出裁决等。
专家组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不过,争端各方可以选择成立5人专家组,但必须在专家组成立起10天内就此达成一致。专家组成员由秘书处初步提名,除非有重要的原因,当事方不会反对秘书处的提名。若专家组成立20天后,对专家组成员的提名仍存在分歧,WTO总干事将应任何一方的请求,与DSB主席和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主席进行磋商,并在与当事方磋商后任命专家组成员。
通常,专家组成员是从一份专门的名单中挑选出来的。名单中列入的专家或是已在GATT/WTO领域获得了直接经验,或是已在成员国中担任高级贸易政策官员,或是在国际贸易法律或政策方面从事教学工作或著书立说等。
专家组必须客观地评估个案事实,审议有关协议的适用性以及所争议的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协议的规定。专家组还可以出具其他有关调查结果以协助DSB作出决定。不过,在反倾销案例中,专家组的作用受到了极大限制,下文将对此进行说明。
专家组将收到由当事方提交的详细书面材料。然后,申诉方和被诉方依次介绍情况。考虑这些陈述后,专家组将起草一份中期报告并交给当事方,报告内容包括调查结果和结论。当事方可以要求对报告中的具体部分进行复议。在考虑所有此类建议后,专家组将起草最终报告。最终报告将分发给所有成员。
专家组应在6个月内结束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包括涉及易腐货物时),时限为3个月。然而,DSU并未对如何处理专家组不能按时提交报告的情况制定任何规则。大家认为专家组一般会遵守时限,但并不能保证专家组一定会做到这一点。
3. 上诉和DSB的审议
随后,DSB会审议专家组报告。为了给有关成员以充分时间来研究报告,WTO规定,DSB将在报告分发给有关成员国20天后开始考虑审议该报告。不过,对DSB审议通过该报告却有时间限制。除非当事一方通知DSB进行上诉的决定或DSB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DSB必须在报告分发给有关成员国60天之内通过该报告。这种一致否定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需要得到甚至是受益方的同意。因此,报告的通过实际上也是自动的。
争端当事方要求上诉时,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将对此进行审议,一般会在当事方正式通知其上诉要求的60天内作出决定。
上诉机构有7名成员,由其中的3名成员共同处理一个案件。
上诉机构的报告必须由DSB通过,除非DSB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正如上文提到的,实际上,报告的通过将是自动的。
关于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限规定,由成立专家组到DSB通过专家
组报告,时间不得超过9个月。若进行上诉,则从成立专家组到通过
上诉机构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 建议的实施
有关成员应立即采取行动,实施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但是,实施期限却不由该成员自主决定。
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通过报告的30天内,有关成员将通知DSB其实施有关建议的意向。它应提出实施时间表。若DSB同意,它将遵循该时间表。若DSB不同意,当事方仍有机会在45天之内讨论并达成一个时间表。若仍未达成一致,则将在通过报告的90天之内就时间表问题进行仲裁。仲裁员的指导原则是,实施建议一般不应超出自通过报告之日起15个月。
对于时限还有进一步的规定。对于一般的案子,从成立专家组到最终确定实施时间表,时间不得超过15个月。
DSB将负责监督建议的实施情况。最终确定实施时间表6个月后,DSB应将有关实施问题列入并保留在其议程内,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5. 赔偿和暂停减让
若有关建议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得以执行,申诉方可以寻求赔偿,或要求收回或暂停给予被诉方的减让。若申诉方就赔偿问题提出了建议,且在20天之内未能与被诉方就此问题达成一致,申诉方可以寻求DSB授权,以收回或暂停给予被诉方的减让。暂停减让的程度需由DSB批准,并且必须与被诉方造成的影响相当。但若有关具体协议禁止这种作法,申诉方将不会得到这种授权。
6. 跨部门和跨协议的减让暂停
申诉方应首先在与申诉有关的同一部门中暂停减让。若它认为暂停在同一部门中的减让不现实或不够有效,也可在同一协议管辖下的其他部门暂停减让。进而,若它认为,1.即使这样也不现实或无效;2.情况足够严重,那么它可以寻求暂停其他协议管辖领域内的减让。
这里,在货物领域,“部门”这个概念代表了所有的货物贸易;在服务领域则意味着根据经营活动而划分的特定部门,例如,服务部门中的商业和通信等;对于知识产权,这个定义表示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例如专利、版权,有关实施知识产权的规定,或有关获得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等。
对于货物贸易,“协议”的概念是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有的货物贸易多边协议和4个诸边协议,前提当然是这些诸边协议适用于有关成员。对于眼务贸易,指的是《眼务贸易总协定》。对于知识产权,则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允许进行跨部门和跨协议报复的条款意味着,若一成员被证明违反了它在知识产权或服务贸易领域的义务,受影响的成员可以在货物贸易领域获得补偿。
7. 特例: 反倾销
《反倾销协议》极大地限制了专家组在反倾销案件中的作用。DSU第11条规定,专家组应审议引起争议的措施是否符合协议有关条款这一问题。进而,第19条允许专家组作出结论,认为某项措施与协议不符。但是,《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6款)将专家组的作用限于仅能确定进口国成员的有关机构是否已经合理地确立了事实依据,以及是否已经非歧视地、客观地评估了这些事实依据。即使专家组本身可能对该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得出不同的结论,评估结果也不会被推翻。因此,专家组不能在其调查结果中表明某项行为是否违背了有关协议的规定。
此外,根据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的部长决定,这种对专家组作用的限制将在《WTO协议》生效3年后受到审议,以考虑其是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此,有些人担心争端解决机制的这个弱点会被延伸到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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