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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TBT协议执行和管理情况的第一次审议
一、简介
1、TBT协议第15.4条规定,在协议生效第三年年底以及此后每个第三年年底,TBT委员会会对协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议,包括有关透明度的规定,如有必要,在不违反第12条规定的情况下,将对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调整以确保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委员会应根据协议的执行情况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对TBT协议的修改建议.
2、根据这个规定,TBT委员会分别在1997年的2月14日举行的第八次会议上、6月20日举行的第九次会议上、10月3日举行的第十次会议上以及11月13日举行的第十一次会议上对协议在第一个三年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议. 各使团就审议所提交的建议包含在下列文件中:G/TBT/W/36、39、40、41、44、45、47和Add.1、48、50、51、53、54、55和56。
3、委员会重申了制止和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性及协议在促进这一目标得以实现所起的重要作用.委员会十分重视这次审议, 特别是协议的运做和执行的情况,这其中包括透明度条款、协议第11条规定的“向其它成员提供技术援助”的问题以及第12条中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区别待遇”问题。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贸易发展整体启动高官会的精神,委员会指出WTO的技术援助应与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协调一致。因此,应特别重视人力和基础设施资源的建设,尤其在合格评定程序方面。
4、委员会审查了各成员实施协议的情况,评估了协议使贸易(包括中小企业贸易)便利化的程度。总的来说,协议在最初三年的运作中,通过保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体现了协议在促进实现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定目标方面的能力和潜力。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调整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必要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但委员会也指出,在实施协议的若干领域中也产生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因此,委员会通过了大量决定、建议和计划以更好地履行协议。另外,委员会重申,按照13.1条的规定,每个成员都有权在委员会会议上讨论任何与履行协议或为实现协议的实施有关的问题。
二、审议中所考虑的因素
A、各成员按第15.2条的规定履行协议的情况
5、第15.2条规定:每个成员应在协议生效之日后,立即向委员会通知现有或已采取的为确保执行和管理本协议的各项措施。委员会通过的与这些书面声明内容有关的决定(见G/TBT/1/Rev.4)包括为保证执行本协议条款而经谈判产生的或现有的立法和管理行为以及为保证透明度而采取的措施和安排的信息等。委员会指出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十分重视WTO协议全面和有效的执行情况,并指出那些没能及时提交通知以及未能提交完整通知的成员国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委员会重申了各成员国实施和管理协议的重要性,并按相关决定的要求提交15。2条规定的声明。
6、在第一次审议结束之际,58个成员都提交了各自的声明。委员会认为总起来说执行的情况不是十分令人满意。委员会指出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声明的提交;二是为协议的实施和管理所做的安排。某些成员可能在提供信息方面存在困难,需要搞清通知的要求。某些成员国在制定确保相关机构以及非政府性的标准化机构实施和管理协议的措施和计划方面遇到困难和问题。委员会同意成员国之间互通信息,进行经验交流的做法,这样有助于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并向有关国家提供援助。
7、为了确保各成员国按照15.2条的规定提交声明,同时为促进协议的实施和管理,委员会做出如下决定:
(a) 按照15.2条的规定各成员有义务向委员会告知其以有或已采取的保证本协议实施和管理的措施,还未提交这些信息的成员应尽快提交,不得延误。如在这方面有任何的困难或需要应告知委员会,以便提供适宜的技术援助;
(b) 为了互通信息,希望各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各自在全面实施和管理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包括12条)方面所做的安排进行口头上的详尽的阐述。此举将有助于分享好的经验并可以满足那些寻求援助的成员的要求。
B、按照协议第2、3、5和7条的规定操作和实施通知程序的情况,
8、根据协议第2.9.2、2.10.1、3.2(与协议第2.9.2和2.10.1条有关)、5.6.2、5.7.1和7.2(与协议第5.6.2和5.7.1有关)条款中的规定,各成员应该对其中央政府机构和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机构所起草的技术法规草案以及合格评定程序进行通报。为了确保这些规定能够得到统一有效的实施,委员会将会通知程序的执行进行审查。委员会重申与通知有关的建议和决定,包括通知表中的信息,通知时间以及对通知建议的处理参见文件G/TBT/1/Rev.4.。委员会特别强调了要遵守协议中相关规定的重要性(如第10.5条、已经达成协议的文本和指南等),与此同时,委员会还着重指出在法规起草阶段及时地进行通报是保证透明度原则地基础。委员会还特别提请各成员注意协议第2.9.4条的规定“一视同仁地给予其他成员一段合理的时间,便于他们提交书面意见,在其请求下讨论这些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
9、为确保透明度条款能够有效地实施,委员会也同意接受修改后的通知表(附后)。委员会强调指出按照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G/TBT/Rev.4)把拟实施或采用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写清楚的重要性。委员会另外还强调了依据G/TBT/REV.4 中的建议给其他成员60天的时间就通知的内容提出意见。委员会鼓励任何成员提供超过此期限的规定。依据各成员所提供的情况,秘书处将列一个关于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授权采纳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清单。秘书处将会提醒发展中国家注意那些涉及到他们特殊利益的产品的通知。委员会还将审查发展中国家在执行通知程序的规定时碰到的问题,并适当地提供技术援助。
C、 标准化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良好行为规范”
10、遵照协议第4条的规定“各成员应确保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良好行为规范。各成员应尽可能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境内的地方政府标准化机构或非政府标准化机构,以及它们或在其境内的一个或多个机构为其成员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良好行为规范。”
11、在第一次审议结束时,84个标准化机构已经就它们接受规范的情况进行了通报。规范就贸易中的非歧视、透明度、协调一致及避免不必要的障碍等原则做出了规定。但是,委员会认为规范的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委员会指出标准化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日益繁多,这并不符合规范中的原则,即使这些标准是非强制性的也将会给贸易带来潜在的不利影响。一些成员的标准化机构未接受和遵守良好行为规范,破坏了协议的效力以及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委员会再次强调各标准化机构最大限度地接受和遵守良好行为规范的重要性。
12、为了提高透明度,促进对规范地接受和遵守,委员会同意:
(a) 希望成员分享其在履行第4条所规定的义务方面采取的步骤的经验,并就某些成员的标准化机构没有接受良好行为规范的原因互通信息(协议4.1条中有相关规定)。
(b) 成员应当告知其标准化机构规范的规定以及接受规范将会获得的利益;
(c) 委员会将会对各成员在实施规范的规定时面临的问题进行审查,例如,某成员在按规范第J段的要求每隔6个月出版一工作大纲上存在困难,委员会将根据需要提供适当的技术援助;
(d) 秘书处将会按照各成员为此目的提供的情况草拟相关标准化机构的名录;与此同时
(e) 任何成员都应执行协议,有义务依照规范第L段的规定印制标准草案通知给其他成员国,这其中包括非官方的标注。
13、依据规范第G段的规定,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标准,委员会特别强调标准化机构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工作。与此同时,根据规范第F、H段的规定,委员会还强调指出某成员境内的一标准化机构应做出一切努力避免与其境内其他标准化机构或相关的国际或区域性的工作重复或重叠。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应优先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活动。委员会同意从国际标准化机构获取关于程序方面的信息以确保其与其成员国境内的其他标准化机构和区域性标准化机构进行合作,还可以考虑委员会的意见与国际标准化机构进行有益的交流。
14、委员会意识到不同的成员对同一事物有各自不同的国家标准,特别是在那些没有国际标准的领域。希望各成员就没有国际标准的原因以及是否和怎样形成统一的概念可以实施非官方的标准互通信息。希望各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就怎样履行2.7条中规定的等效的技术规章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15、谨记协议中关于在技术法规中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详细规定,委员会同意就规范中第E段所阐述的“国际贸易中的障碍”的概念交换看法。
16、希望各成员就非强制性标准上遇到的问题以及起草标准时背离了相关国际标准的性质及原因进行交流。
D、 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17、委员会强调国际标准对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国际贸易以及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方面能做出重要的贡献。委员会提及2.4、5.4和附录3第F段所规定的关于相关国际标准的使用或其有关部分作为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委员会强调了遵守这些规定的重要性。委员会还指出根据2.5条的规定当一项技术法规“符合有关国际标准,则应推定其没有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18、然而,委员会指出在使用某些国际标准时会遇到困难,与此同时,由于某些国际标准还未制定或者是因为某些内容已经过时了而无法使用,这些都会带来贸易问题。所以就有必要对这些困难以及由于国际标准所产生的潜在的贸易问题采取必要的审查。对这些问题的审查应当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发展需要、金融条件和贸易条件 ,在这方面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援助。
19、委员会强调了第2.6条中规定的关于各成员应尽一切可能充分参与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国际标准。确保国际标准化程序代表所有各方的利益非常重要。协议附件1中定义到:国际机构是其成员资格至少向本协议所有成员的有关机构开放的机构。委员会指出在这方面某些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成员表示出有一定的困难。所有的成员国都可以参与到国际标准的讨论、研究以及制定中,加强国际标准促进贸易的功效。
20、委员会重申在制定国际标准时应考虑到含有技术进步的贸易条件以及协议12.6条所提及的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的产品等因素。
21、为了确保国际标准化机构对各成员所关心的问题以及他们依据协议的目的所采取的行动有所了解,与此同时,为了确保相关的信息能够及时地发布,WTO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以及非政府机构的高层官员和专家之间的合作都显得非常重要。
22、鉴于以上内容之考虑,以及为了更好地理解协议的内容,委员会认为:
(a) 想方设法地促进执行协议2.6条、5.5条、11.2条、12.5条以及规范G段所规定的加强各成员了解并积极参与到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当中来;
(b)鉴于协议12.4条的规定,希望各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具体的案例,说明在执行国际标准时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包括18段所提到的内容)。通过信息的交流以及通报各国的法规草案和合格评定程序将有助于了解各成员的具体做法以及标准化机构制定标准的情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委员会将会与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机构进行有益的交流;
(c) 采取适当的方式以便于委员会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就国际标准的制定方面进行交流,并希望国际标准化机构遵守良好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另
(d)按照委员会的程序条例以及已经达成协议的一些特别的依据,希望国际标准化组织参与委员会的会议,考虑WTO正在进行的讨论,增强各成员对这些组织所采取的行动的了解。希望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机构能够提前通知他们所要采取的行动。
E、 技术法规的制订、采用和实施
23、正如协议2.2条所规定的,委员会认为各国应确保技术法规不会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委员会重申建立制订、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的良好行为准则有利于促进各成员之间的贸易往来。委员会就此指出各成员应当尽量避免制订没有必要的自己国家的技术法规和一些具有特殊要求的规定,希望各成员依照协议的相关规定遵从国际标准。
24、为了贯彻协议相关规定的实施,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a) 在制订相关的技术法规时,各成员应当首先考虑问题的大小和想要达到的目标;然后头脑中要按照2.2条以及2.3条的规定,考虑所有可能的方式与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尽量避免对贸易造成限制;如果导致采用技术法规的情形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者如果情形或目标发生变化且能采用贸易限制程度较低的方式加以处理,则不应继续维持这些技术规章。
(b) 为了避免重复工作以及确保协议能够行之有效,官方协调部门、贸易官员以及国家标准化机构之间的协调非常重要;另
(c) 希望各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互通信息,提供有关技术法规的描述。委员会将会对各成员在制订、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所采用的方法以及市场准入的透明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帮助相关机构加强对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
F、 合格评定程序
25、委员会强调指出协议第5条和第6条规定制订、采用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不应对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除了在确实需要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特别强调协议5.1.2条的规定“在虑及不合格将带来的风险的情况下,合格评定程序不应比使进口成员有足够的信心认为其产品符合适用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所必需的程度更严格或更为严格地实施。”委员会还就6.1条中规定的关于各成员只要可能应确保接受其它成员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第9条中规定的只要可行,各成员应制订和采纳国际合格评定体系的义务进行了强调。委员会还说,根据协议6.4条的规定,鼓励各成员允许位于其它成员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以不低于给予本国或任何其他国家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条件,参与其合格评定活动。
26、委员会指出由于重复检验和合格评定程序给贸易带来的限制性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为实现促进贸易的发展以及节约经费的目的,我们需要履行“统一标准,统一检验”和“一次出证,一次通关”的原则。委员会指出厂商遵守相关的规定将会节省经费。与此同时,委员会发现这种程序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适用,尤其是在缺乏技术条件的情况下。牵扯到对合格评定程序结果认知的条例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条件。这其中有要求建立在一定基准上的对所具有的技术能力持有的信心。委员会指出通常对合格评定机构的技术能力采取认可的形式。合格评定机构可以通过不同程序和方式认可合格评定的结果。这将会对贸易产生不同的影响。
27、委员会指出各成员对建立在双边基础上的相互认可协议表现出兴趣,并希望将此协议上升到法规的水平。许多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十分关注可能出现的与相互认可协议相关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成本、透明度、非最惠国特征、参与相互认可协议的讨论、考虑合格评定程序的质量而非产品的原产地以及依据相互认可协议来解决重复检验和合格评定程序所带来的问题。
28、委员会对协议5.4条、6.1.1条和7条中的关于使用由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和建议的规定进行了强调。各成员在应用普通程序时,例如与认可、测试、检验和认证机构的操作有关的国际指南、建议或标准等,有必要在合格评定领域取得相互的信任。委员会指出ISO/IEC指南在促进国际贸易方面十分有用。与此同时,某些国家在执行国际指南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委员会专门成立了技术工作组对ISO/IEC指南中关于合格评定问题和这些指南怎样有利于协议第5条和第6条的相关规定得以实现
进行审查,由此来帮助委员会决定是否采用这些指南中的规定和建议。技术工作组的相关讨论最终以文本的形式体现。(G/TBT/M/7-9)
29、为了促进协议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得以实施,这其中特别包括避免由于合格评定程序给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同时,建议去处不必要的重复的合格评定,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a) 委员会将组织对ISO/IEC指南进行进一步讨论。希望各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继续提供相关的信息,这主要包括各成员在使用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国际指南和建议方面的经验以及由其境内和国际合格评定体系中的机构采用的以这些指南和建议作为基础的对合格评定程序的认可或作为合格评定的统一的方式。基于以上情况,委员会考虑出更好地执行第5条和第6条地方法。
(b) 为了增强透明度和支持委员会的工作,秘书处将定期地向各成员发放关于合格评定方面的国际指南和建议的名单;
(c) 希望各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互通相关的信息,主要是其在制订不同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以及怎样遵守的经验。基于以上原因,委员会将会就怎样确保合格评定程序不会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的问题上提出建议;
(d) 委员会将会对协议第9条中规定的区域性和国际性的合格评定体系的作用以及怎样利用这种体系解决由于重复检测、认证/注册给贸易者和厂商带来的问题进行审议,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此举还将针对国际指南和建议对建立以上所提及的体系的帮助的程度以及按照协议11.6条、11.7条和12.5条的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合格评定程序的运作方面的技术援助;另
(e) 委员会将会对第6条和第10.7条以及其它包含对合格评定结果认可原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就此而言,希望各成员国在自愿的基础上互通信息。审议还会涉及与相互认可协议有关的困难和问题。出于此种原因,委员会针对由于相互认可协议所产生的问题利用指南的草案以及其它形式解决。
G、 依照协议11条的规定提供技术援助
30、委员会指出某些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在执行和操作协议上存在困难。当其它成员国,特别是少数发达国家在接到关于技术法规的制订、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建立、管理机构的建立或是合格评定机构的建立、其它成员的技术法规最能接受的方式、参与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的承认等方面问题的请求时,应给予技术援助,以增强协议的效力。
31、为了保证第11条的规定得以实施,委员会又重新强调了技术援助方面的规定(G/TBT/Rev.4),并作出如下决定:
(a) 希望各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就第11条执行方面的情况进行交流,包括每年向委员会提供各成员国所做的国家和地区领域的技术支持项目的情况;另
(b) 任何成员如在执行和操作协议上遇到困难并需要援助时,希望其把情况以及需要援助的类型通知给委员会。希望其它成员积极参与到技术援助中并将自己在执行和操作协议方面的经验传授给其它国家。
H、 第12条,关于特殊和差别对待
32、委员会指出本次审议的最初目的是决定怎样操作协议和协议的执行情况;本次审议特别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金融和贸易的特殊需要,以确保各成员遵守承诺以便于协议的履行。
33、关于协议第12条的操作和执行,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a) 希望各成员交流执行第12条,包括12.2条、12.3条、12.5条、12.6条、12.7条和12.9条方面的信息。希望各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交流其在操作协议第12条时遇到的具体问题;另
(b) 委员会将会在今后三年及对协议的第二次审议的过程中继续对以下问题进行关注:
(i) 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技术转让的形式,结合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发展、金融和贸易的需要,帮助这些国家提高其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制订和采纳方面的水平;
(ii) 秘书处将会开展一项研究,以便于发展中国家的厂商对由于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所产生的技术壁垒有所了解;
(iii) 欢迎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国际系统用书面的形式向委员会说明是否和怎样对待发展中国家在这些机构和体系中所遇到的特殊问题。秘书处将会向各成员分发相关组织提供的书面稿件的概要。
(iv) 鼓励发展中国家的成员积极参与到商量和讨论协议中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规定以及相关信息的国际会议中来。
I、 其它
34、协议的附录1是关于1991年第6版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第2号指南的参考。委员会指出自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第2号指南作了一些修改。委员会承认关于指南的最新的修改。
35、委员会指出在新加坡高级部长会议上所做的有关贸易和环境的报告中的第3(B)项对双边贸易体系的规定和对产品的环保要求,包括标准和技术法规、包装、标签和再生等内容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委员会指出在讨论中包括这些措施的透明度问题以及不应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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