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辽质监监字[2005]59号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危险化学品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产品,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选择具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目前已制定或正在制定实施细则的共10大类412个品种(见附件)。全省有机类和无机类危险化学品发证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履行职责,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把危险化学品这项“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切实抓好,特通知如下:

    一、严把受理关。对申请取证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1、对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件》(国务院令第344号)实施后(2002年3月15日)建厂的企业,必需取得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
    2、根据实施细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的规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的规定,取得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定点证书。
    4、生产农药、硫酸、碳化钙(电石)等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的要求,不得生产国家决定淘汰的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产工艺,不得建设国家制止重复建设的项目。

    5、危险化学品是实行受理前预审制度的产品,企业必须经所在市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省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方可办理受理手续。

    二、严格现场审查。要按照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进行现场审查,不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坚决不予发证。加强现场审查工作的计划管理,没有省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达的审查计划,审查组不得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组长负责制,审查组成员要严格执行省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定的现场审查工作作业指导书,各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加强对现场审查过程和行为的监督,对违规违纪的审查员,要进行责任追究,并取消国家注册审查员资格。要充分发挥设在我省氯碱、农药、气体、染料及中间体等产品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优势,选派专业过硬、作风优良的技术专家,充实审查员队伍,确保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地获证企业的监管。一是实行严格的生产证可证年审制度,对获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审,要实行现场核查制度,要对企业申报的年审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凡发现和实际情况不符合的,要按照《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年审合格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年审手续。二是对获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是加大对获证企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启动暂扣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四、落实职责,建立区域监督责任制。省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局要按照省局的要求认真履行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档案、受理前预审、参加并监督现场审查、年审、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无证查处等职责。当前,各市要立即组织力量尽快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档案,省局在市局建档基础上,将着手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档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实行区域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省局要求各市局每年年底上报一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关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省局对市局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管理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失职行为将实行责任追究。

    附件:危险化学品发证品种明细表(下载)



二OO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