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声明
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为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使客户对本所保持良好的信心,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是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专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业务行为完全独立于产、供、销单位及主管部门,属非营利社会公益性质的技术检验实体。
2.本所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依据各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或契约的规定,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为客户提供产品检验方面的服务。
3.根据鞍山市技术监督局授权,本所的一切检验活动不受上级行政管理人员或部门的干预,能始终、持续地保证做出判断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4.本所制定《公正行为控制程序》,以保证工作人员不受来自商业、财经或任何其他方面的压力而影响检测质量,保证工作人员在公正性、诚实性方面的可信度。
5.本所制定《客户机密与专有权保护程序》,对与客户相关的机密、信息及专有权实施严格的保密和保护措施,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6.本所严格按照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和编制《质量手册》,并把《质量手册》作为所内部管理的基本准则和对客户以及社会提供质量保证的承诺。
7.全体职工必须受《质量手册》的约束,严格遵守检验人员守则,不得从事受检产品的开发研制和在被检单位兼职,不直接参与亲属单位的产品检验。
8.本所积极参与国内外实验室的能力验证和比对实验,并与这些实验室保持良好的接触和沟通,以不断提高检测水平和能力。
9.本所成立举报站,专门受理工作人员参与弄虚作假,敲诈勒索、受贿、渎职等案件。举报电话5887008。本所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各项声明,接受客户及社会各方面的检查和监督。
质量方针声明
本所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向社会和客户承诺:
公正、科学、准确、及时地为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全体管理、技术和关键支持人员在所有区域和所有管理活动、质量活动和技术活动中遵守如下职业规范。
(1)公正的职业道德:站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公正立场上,客观、公正地出具检测报告。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公正行为控制程序》,履行本所《公正声明》的承诺,自觉维护本所的公正地位和信誉。
(2)科学的工作态度:以科学的态度进行质量管理和检验,科学、规范地反映检测数据。质量管理和关键支持人员必须依据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质量手册》进行质量控制,检验人员必须依据客户或政府指定的标准、方法进行检验并如实记载测量的数据。
(3)专业的技术水平:以客户和社会的潜在需求为目标,为客户提供权威、准确的服务。本所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本所检验范围或客户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生产、贸易等相关知识和信息,努力为客户提供权威的技术指导;检验人员必须达到与本所检验范围或客户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水平,并在相适应的技术岗位进行检验工作;本所所有人员必须接受所安排的培训和教育,并达到要求。
(4)高效优质的服务:以客户满意程度为衡量工作的尺度,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本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以达到客户满意为服务宗旨。主动询问客户的要求,热情地介绍工作程序,高效地完成检验任务,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3.检验质量的承诺:
本所郑重承诺,由本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准确,能够保证测量的溯源性,当有强制性要求或客户要求时能够对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评估和表述,保证结果与国际标准要求一致。
4.服务水平的承诺:
本所郑重承诺,本所服务水平达到ISO、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对实验室的有关要求,保证达到同类认可实验室的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权威的服务。
5.质量体系的目标:
2003年按照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等同ISO/IEC17025:1999)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6.工作质量的目标:
全年检验报告事故率不得大于0.05%;
全年检验报告的延误率不得大于5%。
7. 实施质量体系的保证:
本所所长、质量和技术负责人保证全体人员熟知质量体系文件并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进行各项质量活动和技术活动,保证持续执行质量方针并按期实现质量目标。
8. 遵守国际标准的承诺:
本所所长郑重承诺本所严格按照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等同ISO/IEC17025:1999)建立并持续有效运行质量体系。
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所长:徐桦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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